投資者教育——私募基金典型案例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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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4-11-04
北方某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,之后,該公司在互聯網上散布“公司有某縣政府特批免5年的稅;享有政府推薦項目的優先選擇權;享有托管銀行10倍的支持,正常情況下銀行對被托管企業的支持是3-5倍,國外是10倍;縣政府將擁有的一塊5800畝的土地全權交給該公司清理、包裝、掛牌上市、出售”等虛假信息,以投資理財為名,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。截至案發,涉案金額高達12.78億元,涉及全國30個省市的8964名投資者。
私募基金典型案例一
——北方某股權投資基金非法集資案例
北方某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,之后,該公司在互聯網上散布“公司有某縣政府特批免5年的稅;享有政府推薦項目的優先選擇權;享有托管銀行10倍的支持,正常情況下銀行對被托管企業的支持是3-5倍,國外是10倍;縣政府將擁有的一塊5800畝的土地全權交給該公司清理、包裝、掛牌上市、出售”等虛假信息,以投資理財為名,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。截至案發,涉案金額高達12.78億元,涉及全國30個省市的8964名投資者。
經當地公安機關調查,該公司串通會計師事務所,出具虛假驗資報告,進行工商注冊;違反股權投資基金不能面向公眾招募的有關規定,在互聯網上向公眾散布信息;采用虛假宣傳的方式,捏造事實,欺騙社會公眾;承諾高額固定回報,月息6%至10%不等;且尚未形成投資收益,提前向涉案群眾返款。
目前,該案已處置完畢。主犯韓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、虛報注冊資本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,并處罰金100萬元;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別判處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共處罰金324萬元。所有涉案人員均已開始服刑。
針對當前與非法私募基金活動有關的各類刑事案件屢有發生、被害人人數眾多等情況,我們提醒投資者進行投資時,應當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、募集資金、投資運作等是否符合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不要被虛假宣傳所迷惑,應當提高防騙識騙能力,謹慎投資,防患于未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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